为规范本市临时性、灵活性用工,兼顾用工便利与劳动者权益,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适用情形(一)短期用工:连续用工不超过三十日;
(二)项目用工:以单次活动、单次委托作业为期限;
(三)委托接单:从业人员按单承接作业、按单结算报酬。
二、基本要求(一)应签订书面或电子用工协议,明确作业内容、期限、报酬标准与结算方式;
(二)应如实记录工时与报酬发放情况,记录保存不少于一年;
(三)报酬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报酬指导价;按单结算的,单次报酬应折算后不低于日指导价;
(四)不得以"合作关系""委托关系"等名义规避用工备案义务。
三、旅游旺季与游乐园片区旺季使用临时人员的,可在用工开始后十五日内集中补办备案,但应先行登记人员名册; 涉及游乐园片区设施操作、船只载具操作的岗位,须持相应操作资质方可上岗。
四、委托作业队伍承接委托作业的队伍,其人员名册、作业类型与带队人信息应一并备案; 队伍负责人即为该队伍的用工主体,不得以"人员自愿"为由免除登记义务。
特此通告。
海特洛市劳动管理局
就业促进科
二〇二六年五月十日
就业促进科
二〇二六年五月十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