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海特洛市辖区内劳动事务管理工作,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,促进就业稳定与社会和谐,依据上位法律及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海特洛市辖区内一切经营性、雇佣性、委托性之劳动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:固定场所雇佣、临时性委托作业、灵活性独立从业、以及涉及"异质接触"之特殊岗位。
第三条 主管机关海特洛市劳动管理局(以下简称"本局")为本条例之主管机关,依法承担本市就业促进、用工登记、劳动合同备案、劳动纠纷调解、特殊岗位监管及相关行政事务工作。
第二章 用工备案登记
第九条 备案登记基本规定凡在本市辖区内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劳动活动者,应于用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局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。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:劳动合同正本、劳动者身份证明、岗位说明书、用工单位营业证明。
第十二条 备案信息更新劳动者岗位、报酬、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,用工单位应于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报更新。
第十七条 异质接触岗位特别规定本条例所称"异质接触",指劳动者于工作中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异象、异常物质、维特海默值波动场域,或从事与上述要素相关之调查、清理、研究、运输等活动。
涉及"异质接触"岗位的从业人员,除按第九条办理常规备案外,须另行提交《岗位从业声明》,载明所涉异质接触之类型、频次、防护措施,并接受本局组织之定期维特海默值检测。
本条之具体执行办法,另见《海特洛市第17号补充条例》。
第三章 劳动者权益保障
第二十一条 最低报酬保障本市经营性、委托性劳动活动之报酬,不得低于本局每年发布之《海特洛市委托作业最低报酬指导价》所列标准。
第二十二条 工伤认定劳动者于工作期间因工受伤、或因接触异象而出现身体、精神异常状态者,本局应依法予以工伤认定及相应保障。涉及异象因素之工伤认定,本局会同异象管理局联合处理。
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
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之处理逾期未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者,由本局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者,依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理。
第三十一条 违规处理细则对违反本条例之单位及个人,本局依情节轻重,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种或多种:
(一)责令限期整改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经营资格不超过六个月;
(四)联合异象管理局对涉异质接触违规行为采取联合处置措施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6年1月15日起颁布并施行。本条例颁布前与本条例不一致之既有规定,以本条例为准。
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