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列事项均可在我局办事大厅、泊暮区临时服务点(2026-09-18 至 10-18)及在线备案通道办理。 表格里写"当场"的,材料齐全即可当场受理;其余以承诺时限为准。
在"在线备案"填写单位与用工信息,系统生成受理编号(形如 HLA-F-XXXXXX)。
携材料原件到办事大厅或泊暮区临时服务点核验;材料不齐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。
常规备案当场办结;涉及异质接触岗位的,同步安排维特海默值检测预约。
凭受理编号在"办理进度查询"查看状态;局长信箱来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。
对象:辖区内用工单位。材料:备案登记表、劳动合同正本、经营登记证明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。 时限: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;变更 7 日内更新。依据:条例第九条、第十二条。
对象:在泪湖沿岸、雾区、夜间值守等岗位从业人员。材料:岗位从业声明、防护措施说明。 另需接受本局组织的维特海默值检测。依据:第17号补充条例、条例第十七条。
对象:本市登记在册的劳动者。材料:身份证明、用工证明。 时限:受理后 5 个工作日。依据:劳社字〔2026〕09号。
材料:事故经过报告、医疗诊断证明、劳动关系证明。 时限:由用工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。依据:条例第二十二条。
材料:书面申请、相关证据(合同、工资记录、工时记录等)。 时限:受理后 15 日内组织调解。受理科室:劳动者权益保障科。
对象:委托作业、临时用工的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。 2026 年度标准见劳社字〔2026〕13号;低于指导价的可投诉。依据:条例第二十一条。
对象:旅游旺季、季节性经营的用工单位。 材料:用工协议(书面或电子)、工时与报酬记录方式说明。依据:劳社字〔2026〕11号。
对象:承接异象委托、巡查、清障等作业的队伍。 材料:队伍名册、作业类型、作业区域、带队人信息。依据:条例第九条、劳社字〔2026〕12号。